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特点(二)----独特性
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对象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票,而是与股票指数挂钩的标准化合约,所以在报价方式上是以指数作为报价单位,并以每份合约为交易单位。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有其特有的性质:
1、它具有期货和股票的双重特性。一方面,股指期货交易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波动的幅度由指数升跌幅度来衡量;另一方面,买卖股指期货的依据是对股票行市预先的判断。
2、股指期货既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能防范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来自宏观经济面的变化,如经济周期、突发事件、政策,在股市上引起几乎所有股票价格同向波动;非系统风险是由于中观或微观经济因素的变化产生的,如某个上市公司效益变动,某一行业发展前景好坏。
3、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股票指数按点数换算成现金进行交易。股指期货的报价就是指数的点数乘以一个固定的金额而得出。例如九城指数期货的价格就是九城股指的点数乘以500D。若九城股指报100点,一个九城指数期货的价格就是500D乘以100,等于50000D。
4、股指期货不用股票来交割,而是用现金结算。合约到期时,以股市收市指数作为结算的标准。只要支付或收取到期时期指与开仓时期指的现金差额,持仓者就完成了交收手续。比如某人以150点的股价指数买入一份九城指数期货合约,到期时该指数涨至180点,则他就获利15000D=[(180—150)*500D],而不必交收股票实物。将以上特征和期货交易一般操作方式相结合,就可顺利展开股指期货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