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则为第九城市虚拟股市游戏中之虚拟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为了规范第九城市(以下简称九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为促进九城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规避风险的途径,揭示股票未来的价格走势,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在九城内,股指期货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第九城市证券法》和其它九城法规条例。本法中所涉及的期货合约均为第九城市中的虚拟期货合约,本规则中所涉及到的其它法律法规均为第九城市之法律法规。
第3条 虚拟股指期货以游戏娱乐为主,其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均与现实无关。
第4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5条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6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在第九城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九城证交所)下设的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由九城证交所负责日常的管理。
第7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九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九城股指期货市场的行为。
第8条 九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城证监会)对九城股指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术 语
第9条 除本规则其他条款另有规定,下列概念以其后注释为准:
1、 "股价指数" :指由九城证交所编制、计算、公布的各种综合股票价格指数,以及九城证交所公开公布的各种股票价格指数。
2、 "期货合约" :指按照标准规格,买卖双方约定于未来一定既定的日期以既定价格进行结算交割的股票指数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3、 "合约规格" :由具体的合同细则设定,为股票指数乘以合约乘数。
4、 "合约乘数" :适用于股指期货,指每点的倍数。倍数大小在本规则中有详细规定。
5、 "开仓" :指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6、 "平仓" :指对以前所买入或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相同合约品种的全部或部分数量的反向卖出或买入活动。
7、 "持仓" :指买入或出售合约后未平仓的那部分合约。
8、 "合约保证金" :指交易人在买卖合约时,为保证合同的执行, 按规定从交易人期货买卖帐户上划到交易人交易帐上的资金。
9、 "按市计算" :指每日收市后以当天期货市场最后成交价为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合约的盈亏及保证金。
10、"最后交易日" :即股指期货合约中交割日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或经结算机构认可并通知全体交易人的其它某一天。
11、"最后结算" :指在合约期满后,对持仓合约进行结算并履行结算交割的过程,一般应在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开始前完成。
第三章 开 户
第10条 交易人买卖股指期货,须首先在九城证交所登记办理开户手续,申请开立"期货买卖帐户" 。
第11条 交易人所开设的"期货买卖帐户"用于记载交易人存入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保证金追加等情况。(以下说明不加入正文:开仓、平仓、保证金追加是指历史记录)
第12条 九城证交所应于每日收盘后至次日开盘前,向交易人提供"期货买卖帐户"中交易人存入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保证金追加等情况,供交易人查询。
第四章 委 托
第13条 交易人委托买卖股指期货,除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外,其余皆参照《第九城市证券法》及其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第14条 交易人委托买卖股指期货的数量,须为一手(一个合约)或其整数倍数。
第15条 交易人开仓时,每个合约(每手)须按规定向九城证交所应交纳合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五章 交 易
第16条 作为交易对象的股指期货合约简称为"股指期货" 。
第17条 股指期货的标的暂为"九城证交所股价指数" ,该指数的计算公式、采样股票、基期及其调整的相关事宜,均依照九城证交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18条 九城证交所现阶段提供股指期货交易的品种为交易日当周及其之后三周的股指期货合约,合约到期日皆为该合约所属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在每周的第一个交易日(周一),都会有一个股指期货合约品种由于到期而被摘牌(即上周日到期的股指期货合约),同时将推出一个新的股指期货合约品种(即从本周算起,在第四个周日到期的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上述方法依次滚动。
第19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规格,为成交价(股价指数的点数)与规定的九城货币数额的乘积(该货币数额由各品种合约规定)。
第20条 股票指数交易申报竞价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1个指数点,每一点价值为500D,每一最小变动单位的价值为5D(0.01×500D)。
第21条 供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可以通过反向交易抵消,或者通过最后结算按结算价进行平仓,以了结合约的权利义务。
第22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九城证交所正常营业日的上午十时至夜间十时。
第23条 九城证交所如于开盘前因故宣布当日其交易市场暂停交易时,股指期货合约也暂停交易;如九城证交所于交易时间内宣布暂停交易,则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仍将继续进行。但必要时,九城证交所有权依据当时情况宣布暂停交易。九城证交所更改交易时间,或存在其他因素影响股指期货交易的进行,九城证交所亦会相应改变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
第24条 九城证交所有权制定股指期货合约成交价格每日的最大波幅限制额,具体允许波动幅度为前日收盘价的上下10%。
第25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每周以周一为第一个交易日,周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最后结算一般应在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开始前完成。
第26条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时,将自动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其作为最后交易日,在此情况下,最后结算过程亦相应顺延。
第27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申报采用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方式以电脑自动撮合成交。
第28条 股指期货交易的时间、申报竞价方式、撮合成交以及成交回报等,除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外,其余皆按《第九城市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29条 如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意外情况出现,参照《第九城市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30条 股指期货交易人持有的未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于每日收盘后,依照交易所公布的每日结算价计算浮动盈亏。该每日结算价原则上采用股指期货合约收盘时段的成交价。
第31条 交易人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于成交时一次缴足。每日收市后九城证交所对交易人帐户进行"按市结算"。结算后如交易人可用资金余额为负时,九城证交所应在帐户页面中以预先申明的醒目标识提示交易人于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补缴交易保证金。若交易人未于规定期限内补缴足额的保证金,九城证交所有权代为冲销该交易人的部分或全部仓位,以满足前述对其可用资金余额的要求为限。
第32条 九城证交所公告的保证金的比例为30%。
第33条 期货交易人在任何时间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未了结仓位的合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然人以500个合约为限。
法人机构以1500个合约为限。
第34条 九城证交所受托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其每一笔委托的交易数量,以100个合约为限。
第35条 九城证交所经与九城证监会协商后保留更改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相关规定的权利。
第六章 结 算 与 交 割
第36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采用现金结算,股指期货交易人于最后交易日收盘后依最后结算价与合约价格的差额,以净额方式进行现金的交付与收受。
第37条 现金的交割将于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完成。
第38条 九城证交所结算机构首先依据电脑系统对每日的平仓交易进行清算,划转帐户,然后根据当日结算价对交易人的持仓合约进行结算,按市计算当日盈亏,并据此扣转保证金及计算可用资金余额,相关规定见第31条。
第39条 除最后结算外,当日交易时间最后成交价为当日结算价。
第40条 最后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当天现货市场指数的每5分钟的算术平均数。
第41条 如果市场状况将导致或已导致最后结算价无法算出,或将致使最后结算价不能代表股票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进行的主要股票交易行情,或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按照交易停止前现货市场正常交易时段指数的每5分钟的算术平均数确定最后结算价。
第42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结束后,需要支付资金的交易人,在其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必须最迟于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将资金足额划入其帐户,再由九城证交所转划至应收款项的交易人帐户;否则九城证交所有权对该交易人的其它资金帐户进行扣款直至罚款。
第七章 费 用
第43条 交易人买卖每一合约即每手(单边),须于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为所成交合约规格(即成交金额)的1.5‰。
第八章 涨跌特别限制
第44条 为了控制风险,抑制非理性投机,避免价格极度扭曲,九城证交所除了严格实行保证金、强行平仓、持仓限额等制度外,还设定了涨跌特别限制制度。如果某日某合约的结算价超过了该合约到期日大盘指数理论上能够达到的最高(最低)值,或者说结算价已经是非理性的,九城证交所将在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实行涨跌特别限制,将涨停(跌停)调整为昨结算价,或者说停涨(停跌)。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合约仍存在无法化解的交割风险,九城证交所有权对该合约的部分或全部仓位强制实行协议平仓;必要时有权先终止该合约交易,再行处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45条 交易人若出现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依《第九城市证券法》中的有关处罚条例处理。
第46条 交易人若出现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情节严重者,除接受处罚外,将禁止其再参与交易。
第十章 附 则
第47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九城证交所保留修改或补充的权利。
第48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九城证交所。
2003年10月10日